【101-08-16】「質疑授課時數低」傷了基層教師的心!
昨天(15日),本市教育局長鄭新輝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提案(附件一),主張回復國中小教師課稅前的授課節數(導師20節、科任22節)。本會認 為,鄭局長的意見已違反當初「課稅配套」的精神;至於「讓教師回歸教學專業」的主張,本會認為有本事就應該搭配「減少非教學工作」的配套,才有正當性!
鄭局長主張「回復課稅前的授課節數,再補津貼」,其實已違反當初訂定「課稅配套」的社會共識:「課多少,補教育」。所謂「補教育」,是指「課稅經費要用到 教育有需要的地方」;例如,「國小導師多減2節」就是因為時代變遷造成國小導師班務繁重,而過去的授課差距明顯不足。
事實上,當初課稅配套決定「降低授課節數」,其目的是為了「增加教師備課時間」, 不是為了「讓老師領超鐘點費」的!根據本會研究,中小學教師平均每天工作近12小時,其中「班級經營相關工作(如:學生輔導或管教、與家 長溝通…)」之時數超過三成,加上「支援學校行政相關工作」也佔全部工作時數7%,嚴重壓縮備課時間。
此外,相較各國,台灣學生留校時間特長,而我國中小學校之「員生比」極低;台灣學校職員工少,非教師之專業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等)也很缺乏。即使因 國教法第十條修正而預計要在五年內逐步建置專業人員,「員生比」仍是相對稀薄,這些問題若不能改善,「回復課稅前授課節數」的正當性完全不存在!
至於,鄭局長引用數據指出「台灣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幾乎是全世界最低」;本會認為更是誤導社會大眾!根據OECD 2011年出版的《教育概覽》(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1),報告中列出G20各國的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和歐盟21國的平均值,我們發現:各國國情差異非常大(參見表一),事實上,這個授課時數如何計算, 各國都不一致。例如,「實際授課時數」是否包含節和節間的休息時間?是否有超鐘點的問題?是否包含學生問題諮詢、心理諮商等等,都不容易釐清。因此,該報 告另附有各國數據調查的狀況和方法說明;例如,OECD特別註明,若老師於下課後負有監督學生之責任,則下課時間計入教學授課時間。
根據《教育概覽》資料來看(見表一),各國每周授課時數以美國最高(但美國的調查是包含「非實際教學的時間」),而亞洲的日本和韓國相對較低;而以G20 平均值而言,國小每周20.5小時,國中每周18.4小時,高中每周17.2小時。以此比較,我國的授課時數並未偏低;更何況,我國的教學工 作中還包含了許多「非實際授課時間」。
但本會認為,目前爭議授課時數,實有害無益,徒增社會對立。在此呼籲鄭局長,何不先要求政府增置學校行政人員(例如:人事、會計、出納、事務、文書等等與 教學無關的行政工作)及社工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以減輕教師的非教學負擔呢?!
表一、各國教師每週授課時(節)數對照表
| 小學 | 國中 | 高中 | 說明 |
G20平均 | 20.5 | 18.4 | 17.2 | 全年時數除以上課週數 |
歐 盟21國 平均 | 19.9 | 17.3 | 16.5 | 全年時數除以上課週數 |
日本 | 17.7 | 15 | 12.5 | 以學生每周總授課時數除以老師人數平均值 |
韓國 | 20.9 | 15.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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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 23.5 | 18.8 | 18.8 | 國家規定中學全年最高上課時數不得超過750,中學授課時數由各 校自治,實際調查約690小時 |
美國 | 30.5 | 29.7 | 29.2 | 授課時數偏高的代表國,但調查說明授課時數包含部分非實際上課時數 |
德國 | 20 | 18.9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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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 | 20.5 | 16 | 15.5 | 授課時數包含指導學生的時間 |
芬蘭 | 17.8 | 15.6 | 14.5 | 教師授課時數和工作時數透過集體協商 |
波蘭 | 13.2 | 13.1 | 13.1 | 授課時數偏低的代表國 |
英格蘭 | 16.7 | 18.8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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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 15.4 | 15.4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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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 | 19.4 | 15.9 | 15.9 | 每年課程中排定40小時,作為教學研究會、親師晤談、輔導諮詢時間 |
台灣* | 20 | 18 | 16 | 課稅後,專任教師授課節數 |
資料來源:
OECD於2011年出版之《教育概覽》(Education at a Glance),每週授課時(節)數為「全年時數」除以「上課週數」所得。(*台灣之數據除外)
(製表: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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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的提案
附件2:【1010815全教總新聞稿】對於高市教育局提案的回應
附件3:【1010816全教總】堅拒來自高雄市教育局的毒餌
附件4:媒體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