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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幼兒園不是義務教育!高雄市附幼孩子無法擁有充足照顧!? (2015-7-31)

104-07-31

幼兒園不是義務教育!

高雄市附幼孩子無法擁有充足照顧!?

高雄市的國小附幼實在命運坎坷!

10年前,當幼教法已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每班編制2人」,高雄市堂堂直轄市卻僅編制1.5人;而當本會遊說當時的副市長林永堅時,得到的答覆竟然是:「幼稚園不是義務教育,市府不要『與民爭利』!」

10年後,當我們向教育局反映「國小附幼教師負擔過多保健工作,應依《幼照法》之立法精神(註1),要求國小護理人員負責附幼保健工作」,教育局體健科的官員竟然也說「幼兒園又不是義務教育,國小校護為什麼要支援?!」

基層幼教老師也曾向衛生局反映,衛生局人員更是嚴辭恐嚇

我們不得不懷疑:長期以來,高雄市公幼條件欠佳,實在與市府官員歧視幼教的心態有關!

為了呈現真相,本會幼教委員會整理了一份「高雄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幼生保健工作執行現況一覽表」(附件1);於是,我們赫然發現:在林林總總32項幼生保健工作中,【衛生局護理師】負責其中3項,【幼兒園教師】與【校護】共同負責4項,【幼兒園教師】單獨負責的則高達25這麼多額外工作,還要不要幼兒園教師好好教學、照顧幼童啊?

當然,我們也理解國小校護負擔沈重,多年來,我們也向市府爭取依法(註2)編足校護;如今,市府不思改善校護人力,難道因此就要苛剋幼教師生?

當然,教育部也有該負的責任!今(104)年212日教育部召開的「104 年度學前教育第1次座談會」上,全國教師會便曾正式提案,要求教育部修訂《幼照法》,解決「幼兒保健工作界定不明」的問題(附件2);但教育部61日珊珊來遲的函釋,竟然又把球踢回給了學校:「至學校護理人員與幼兒園內人員就護理工作之業務分工,係屬學校權責,宜由各校本權責辦理。」(附件3

唉!台灣教育會失敗,真不是沒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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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8條第7項:「…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2:《學校衛生法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附件1高雄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幼生保健工作執行現況一覽表

附件2104年度學前教育第1次座談會提案單(全國教師會)

附件31040601-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595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