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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新生IEP在「報到後」訂定?國教署函釋錯誤! (2015-7-10)

新生IEP在「報到後」訂定?國教署函釋錯誤!

日前,本會接獲反映:教育局於630日發函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要求各校新生的IEP(個別化教育計畫)要在「報到後」1個月內完成(附件1)。

此規定不但不合理,也不符合法令的規定;而教育局作如此規定,其實是依教育部國教署623日的公文(附件2)。

本會代表78日出席「高雄市100-104年度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推動小組104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時,即已向教育局反映此一問題;同時,經本會反映,全教總亦已發文要求國教署更正(附件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條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的IEP在「入學後一個月」訂定,法有明文,行政機關竟然踰越法令規定?

若真改成「報到後」馬上就要做IEP,勢必造成學校端許多困擾:透過12年國教安置高職的新生,報到時(45月)科系根本尚未確定;就算報到當天召開轉銜會議,但學生可能並未確定選擇該校,國中端也無法於轉銜系統通報等等問題。學生都不確定,要如何完成IEP

事實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立法說明】已解釋得很清楚:在學學生可以在「開學前」訂定IEP,是因為學校已掌握學生的學習狀況與資料;新生及轉學生無此條件,因此,才放寬於入學後(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國教署作前述函釋,根本錯的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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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40630教育局高市教特字第10434181300號函

1040623教育部國教署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057802號函

1040709全教總特字第10400003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