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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活動〕【夫子預防法學】舉證責任 (2014-4-30)

【夫子預防法學】舉證責任


就前次所述校務會議的案例,假如你不清楚會議規範,是否就只能『無語』、『錯愕』?乍看之下,難道不會感到奇怪嗎?

       相信只要稍具思考的人,一定會覺得主席的作法有些問題,以後若遇到類似情形(有錯無法明確指出),該怎麼辦?如何能讓事件的進行更符合大家的公平正義呢?


       這部分讓我想到法律上的「舉證責任」概念,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證明的責任(Burden of proof),在英美法系中為證明辯解的責任,即反駁合理推斷(例如無罪推定)的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則是指在法院面對事實真象不明的狀況,必然有一方面當事人須因此承受事實認定上不利益之責任分配法則。


       訴訟法上常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在法庭中論辯結束時,假如仍有事證不明確的情形,則依舉證責任之分配,由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受敗訴之判決。說到這裡,可能很多人會感到狐疑,「舉證責任」與校務會議有何干係?


       其實「舉證責任」若運用在生活中,效用大矣!


       簡言之,誰主張或對誰有利的,由他負證明之責,例如:當有人主張我欠他100萬元,誰該證明呢?相信大家一定沒有疑慮,那麼回到本文案例,若主席主張『不具正當性』或裁示『擱置、退回』等作為時,我們當然可以請求主席說明以服眾,屆時,我們只要從他的依據去反駁即可,不是嗎?


       再者,在親師溝通時,家長氣憤地指責老師偏頗、不公平對待,甚至不適任時,許多老師惶恐的極盡氣力回應,殊不知依「舉證責任」的邏輯來看,以上的指控理應由家長(指控者)來證明,我們只須針對其所述內容不實處,加以駁正,實不需氣急敗壞,急切陳述自己的諸多作為,古云『言多必失』,或許在我們急忙陳述的內容中,又被發現可議之處,這樣下去,不就沒完沒了?


       本文從校務會議的案例,延伸闡釋「舉證責任」的概念,希望能增添大家一些法治sense,有了「舉證責任」的理解,相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會讓事件更容易化繁為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