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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活動〕【夫子預防法學】校務會議案例與應對方式 (2014-4-18)

【夫子預防法學】校務會議案例與應對方式


前言 

       半年多來處理老師們的申訴或問題的諮詢,發現有些法治國的重要法律原則,容易被忽略或被誤用,亡羊補牢雖不可或缺,但是假如能建構老師們的法治感知(sense),相信不僅能有預防效應,更可以間接地嘉惠受教的學生,豈不美哉!因此,希望藉由一個個的案例,將其中有關的法律原則,加以闡釋,企盼老師們在解決個案的同時,增進法律重要原則的認識,為培養自己與學生的公民素養,一起加油吧!

校務會議的案例

       隨著民主法治觀念在校園滋長,有些熱心抱不平的老師,試著將事件透過民主的方式,即經由校務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捨單打獨鬥,以校務會議的多數決(學校最高決策的會議),避免行政之獨斷,這樣的作法,顯示教師權益意識的覺醒,實在是令人欣慰。

不過,在實際的校務會議運作中,仍有不少的問題產生。舉例如下:

1. 提案被主席(校長)在會議一開始裁示不具正當性,遭到封殺,令提案者無語。
2. 提案被主席(校長)在會議中不經表決,裁示擱置,讓人錯愕。
3. 已經連署的提案,經主席(校長)主張該提案未經行政會議議決,因而裁決退回該提案。

應對方式

       依相關會議規則(「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以及「會議規範」),我們可以有以下應對:

1. 提案有無正當性應該不是主席說了算,假如主席欲強行封殺,最好能當場提出「秩序問題」(不必經主席同意即可發言),指出主席的程序違誤(請主席提出裁決的依據),假如主席不予理會,則可接續提出「申訴動議」(不必經同意即可發言,但須有人附議),提付大會討論、表決來決定主席裁示的正當性。

2. 擱置動議仍需經過表決,始生效力。對此,可提出「秩序問題」,倘主席不理會時,亦能接續提出「申訴動議」,來訴諸大會的表決。

3. 同前理及應對程序。

除了善用「秩序問題」「申訴動議」之外,校務會議違反程序部分,可主張無效,也可適時運用『主張將發言列入當次記錄』的方式,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壓力(若主席不採,則可訴諸表決,將發言依決議列入記錄)。

以上是對主席所作之不當裁示,老師所能採取的方式,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