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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特教教師權益快報―正告教育局 (2013-3-7)

 本會獲教育部回函:本市國小特教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授課時數應往下調! 

        教育部101年1月18日臺特教字第1010011723號函說明四明定:「各級主管教育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準用『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自行訂定公私立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含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

        但「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點選連結)業於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點選連結),其中第三條則已修正為:「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與「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原規定之「國民小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已有不同,但教育部並未再函請各地方政府,依修正後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檢討調整規定,故本會於102年1月11日函請教育部解釋(點選連結)。

        教育部日前函覆本會(點選連結),其中說明二則已明示:「各級主管教育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準用『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自行訂定公私立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含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支持本會主張、清楚說明高雄市國小特教分散式資源班,其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6節與18節、差距僅2節之現況,與教育部之規定不符,導師部分應下調為每週14至12節,方才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三條:「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之規定。

        本會立即行文教育局要求儘速調整點選連結),未來將持須監督、追蹤教育局依法行政,以求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本會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的努力,對照某教育團體連法規變革、條文內容都弄不清楚,裝模作樣、虛晃一招的敷衍作為(點選連結點選連結),我們的用心、會員老師們您感受到了嗎? 


 看得到、吃不到:實質降低師生比才是正道! 

        教育局日前函文本市國中小(點選連結),內容大致為:「102年2至6月(共19週)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安置學生若超過師生比上限(註一、註二),教育局補助超過上限的學生每生、每週2節(上限)鐘點費」,乍看之下彷彿回應本會一貫「特教班師生比應落實為1:8」之主張與訴求(點選連結),以及先前聯合家長團體之陳請(點選連結連署書:點選連結);似乎在沒辦法調整員額的情況下,額外撥發2節鐘點費,「體恤」一下安置學生超過師生比上限班級之教師辛勞。

        但是,3月15日調查表回繳期限在即,本會強烈懷疑究竟有多少特教伙伴感受到「被體恤」?應該是大多數的特教伙伴都有被「晃點」的感受吧!原因有二:

01、 若為原授課教師提高授課節數、支領該補助款,該補助款項與教育部課稅配套超鐘點有不得重複領取的限制:

換言之,以國小分散式資源班導師為例,該班安置學生超過師生比上限,導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16節,若實際授課達18節,教育部課稅配套每師2節超鐘點費以及本補助款僅能擇一支領。唯實際授課時數達20節才得兩款項皆支領!但試問,師生比超過上限、教學負擔沈重的狀況下,哪位特教伙伴會想超時授課4節,只為支領每節260元的超鐘點?

02、 聘請代課教師,特教代課教師難覓: 

同前例,當然,該教師可以每週實際授課16節並拒絕超鐘點,則教育部課稅配套2節、會同教育局補助款2節,一共4節課以聘請代課教師授課方式辦理;長期代課(3個月以上)需經正式公告、招考程序!但目前時值下學期,普通班20多節課的代課教師已然難尋,更何況是特教領域4節課的代課教師?只怕一如往常、多數學校都嫌麻煩,不是把款項回繳、就是要求同校其他特教伙伴超時授課,以支領、消化掉這些超鐘點經費!

        本會建議教育局,還是老話一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提高員額編制、實質降低師生比(1:8)才是正道!」。 


註一:高雄市市立國中小及幼稚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註二:本市現行資源班設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