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重要訊息(請點此閱覽全教總主張)
教育部修正「教師發展專業評鑑試辦要點」(教育部公報資訊網)
一、 | 全教會對於「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表達反對立場。 |
二、 | 依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第六條第一項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之一為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然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內容包含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 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超過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負責之任務。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涉及教師個人工作權益為重大事項,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 方得實施。 |
三、 |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一定是「形成性評量」,並堅守三原則:校務會議通過、自願參加、不與考績掛勾。 |
四、 | 全教會另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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