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面對「時薪制教助」惡劣待遇
近期,本會幼教委員會反映「幼兒園特教助理員待遇惡劣」的問題,本會正積極與教育局溝通處理中。以下,就「所涉法規、函釋」、「本市狀況與問題」、「本會訴求」向各位會員報告。
一、所涉法規、函釋:
【給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學校、幼兒園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予學生助理員特別休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之規定」,以實際上班時數(不含加班)來「按比例」計算特休假及其他法定假別之時數。(註) ------ 註: 【特休假】計算舉例: 一時薪人員其年資滿1年,1年間(2學期)排班400小時(以一學期200小時計),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為52週×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故該勞工應享有之特休時數有11小時。(400/2088×7天×8小時=11小時) 【喪假】計算舉例: 喪假會依勞工的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來按比例計算:請假時數=(平均每週工時÷40)×應給假日數×8小時;舉例來說,平均每週工時10小時,可申請喪假時數為16小時。 |
【職前訓練】: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第2目:「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1.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2.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
【薪資待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第五點:「學生助理員之薪資及待遇如下:…(二)時薪制學生助理員:1、不得低於依勞動部規定之基本工資時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之人員,其時薪得以勞動部所定基本工資之一點二倍支給。2、服務達一定時數之學生助理員(以下簡稱久任者),採基本工資時薪加成支給,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晉薪。」 ‧第六點:「學生助理員之晉薪,規定如下:…(二)時薪制學生助理員:以基本工資時薪進用,經考核獲甲等,且完成每學年度在職訓練九小時以上者,依下列服務時數晉薪:1、達八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五。2、達一千六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3、達二千四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五。4、達三千二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以加計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地方政府得就晉薪另定優於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市狀況與問題:
(一)教育局長期忽視「時薪制助理人員」勞動權益
按現行學校向教育局申請「時薪制助理人員」之經費概算表,可申請的經費僅有「薪資」(服務學生時數×時薪)、「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等項目。至於【雇主應提供給薪的「職前訓練36小時」、「每學期6小時研習」及「勞基法規定之有薪假」】,其「薪資該由什麼項目支付」、「如何另外申請經費」等資訊,公文中並未告知;導致部分學校因不諳勞動法規,經檢舉後遭到裁罰。身為學校的主管機關,教育局對此難辭其咎~對於雇主應盡之法律責任及相關經費需求之因應方式,皆未善盡宣導之責,亦未即時進行行政指導。由此也可見教育局對這些「時薪制助理人員」勞動權益的長期忽視。
(二)教育局未依定規辦理「久任助理員晉薪」
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第五、第六點的規定,服務時數達一定時數之久任助理員,採基本工資時薪加成支給,並依規定辦理晉薪;有關晉薪,各地方政府還可另定優於本要點之規定。然而,目前教育局不但未另訂晉薪要點,甚至也未依中央規定辦理「久任者晉薪」,其漠視勞動者權益已昭然若揭。
三、本會訴求:
(一)對於助理人員之相關勞動權益法規,教育局應明確指導,以避免學校因不諳法令而遭勞工局裁罰。
(二)因勞動法規而衍生之相關助理人員經費,教育局應另編列預算供學校申請補助,並不得因此排擠「用於服務學生之時數」。
(三)依中央規定,為時薪制助理人員辦理「久任者晉薪」;並制定優於中央之本市晉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