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澄清】
網傳某工會文章「教師於學期中連假或週末出國,需要校長核准」?根本胡說八道!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
本會再鄭重澄清:非兼行政教師於學期中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國,不需要「請示機關首長」或「跟學校報備」。理由如下:
一、法律保留原則:
根據開頭所引《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如果政府要限制人民出國,就必須要有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的法律,或是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來限制才行。然而,目前聽到有關「限制教師出國」的說法,並無任何法律或法律授權行政命令的依據。而《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也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因此,《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二)教職員在非寒暑假期間如遇有特殊情事,需申請出國者,校長應確實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後,始得核准出國。……」對公務員(包括兼任行政教師)或許有效;但對非兼行政教師,應該就是無效的。
二、就算《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對非兼行政教師也是有效的,但觀諸其條文意旨,其出國限制時段應指「上課日」,而非「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因為,對非兼行政教師來說,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本來就沒有「教學及校務推展」的相關責任。
三、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函曾解釋:「…(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定,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換句話說,請事假不用註明理由,當然也就不需要請示或報備。
總之,非兼行政教師出國若涉請假,則一切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若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國,則連請假也不需要。當然,請(事)假的核准權在學校(校長);還有,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才能離校。但這些並不表示「連假或週末出國需要校長核准」、「事假必須註明理由」或「出國必須請示或報備」。至於,學期中「請假出國觀光」是否有「外界觀感」的問題,當事人可以自行評估,但與法律規範無關;網傳某工會文章指「教師於學期中連假或週末出國,需要校長核准」是混淆視聽的假消息,請勿輕信、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