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in 的法律小常識系列》~ 2 別小看【期日】、【期間】 某自然科 A 老師來問: 因為自己在教學上要求嚴格,學生多有難以接受,因此,五月間被家長投訴性別事件、霸凌事件,以及教學不力,前兩者最後皆查無實證,安然過關,惟教學不力被認定成立。接下來七月底的年度考核因此事被評為「四條三」; A 師自認倒楣,不以為意。終於,二個月的輔導期順利通過,又到了新的一年,對於「教學不力」部分,學校考核會最後給予「申誡 1 次」的懲處; A 師心想,算是個不錯的結束吧?!就在大家等著要放寒假的期末, A 師也歡喜準備盤算年終獎金該如何花用,此時學校告知因為「考核四條三」的縁故,因此年終獎金也不能領, A 師頓感晴天霹靂。請問可以如何救濟? 【 Justin 】回應: 不論大家擔任老師年資深淺,每個新學年初的 8 月,學校就會召開考核會,審議上個學年的考績;接著,在考績獎金入帳後,約莫 10 月就會收到一份《成績考核通知書》,在《通知書》的末尾會有註記:「……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即法律上所謂的【教示條款】。倘若欠缺這樣的告知,雖然不影響通知書的效力,但為了確保救濟權的行使,就會放寬原有的【救濟期間】( 註 1 ),讓權利得以行使。 上述的「三十日內」就是【期間】,而且是屬於法令中最嚴格的【 不變期間 】;但凡違反這樣的【期間】規定,則發生【失權】的效果~即喪失為一定行為或「意思表示」的權利 ( 註 2 )。 因此,大家應該知道前述 A 師提問的答案了吧! Oh No !怎麼會這麼嚴重?是的,逾法令的【不變期間】,就是這樣的死局! 或許有人還不清楚,所謂的「年終獎金」其實是「給與獎勵、福利」的性質,並非我們的法定俸給;因此,依照每年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就明定「考績丙等是不發給年終獎金」的。此外,教育人員還須參照教育部《 ○○○ 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其中對於考列「四條三款」的狀況有些限縮,並非「四條三款」的全部(共七種情形)皆不可領;不過,倘「功過相抵後,仍有一大過以上」,也是「不發給年終獎金」的。 另外,【期間】的計算會有「起始日」的認定問題~除非有特別的規定,一般就會準用《民法》第 120 條,以收受文書或通知的次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