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護排定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嗎?
關於導護,本會一貫的立場「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因為「交通導護」絕對不是老師的專業!更不是老師的責任!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交通」一詞的解釋為「汽車、船舶、飛機等各種運輸工具在陸地、水上或空中的往來。」一直以來引發爭議的「交通導護」就是具「指揮或攔阻車輛」任務的導護工作。
具「指揮或攔阻車輛」任務的「交通導護」應該由警察、義交或已完成研習訓練的導護志工執行。學校無權「強迫」老師擔任「交通導護」,如果學校的規劃是強迫老師站到路口,去承擔無謂的風險,就是違背市長的承諾、違反教育局所訂的原則;本會定當公布校長姓名,要求教育局確實督導。
至於其他「廣義」的導護或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安排,本會認為應考量「必要性」及「合理性」,而不是「既然不輪校外導護,就要輪校內導護」。
「必要性」就是「為何這個地方需要站導護?這個地方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的責任嗎?」如果只是「沒排個導護站那邊會很奇怪」,或者「要彰顯學校很重視安全」,那可以麻煩認同那些價值的那些人去站就好了!
「合理性」當然是指「加諸這份工作在老師身上是否合理?」如果導護的排定有其「必要性」但卻「不合理」,麻煩校長發揮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智慧,或向教育局申請資源;而不是把學務人員推到前線去跟全體老師衝突,自己卻躲在後面毫無作為,還擺出一副大公無私地說「尊重大家意見」、「依決議執行」。
以前《聘約準則》規定教師「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作」,老師們抗議「侵犯教師權益」。現在本會爭取到「政府不強迫」,老師們如果還要「自己挖坑跳進去」,實在令人感到「無言」!
站在這個時代的轉捩點,本會呼籲各校確實檢討導護工作的排定,針對「非必要」或「不合理」的導護計畫,務必在校務會議上「提出修正」或「投票否決」!不要「自己挖坑跳進去」!
再次強調,學校擬定導護計畫應慎重考量「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會尊重各校經民主程序所做的決議,也期許各校認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都可以「經得起勞資爭議的檢驗」!
以剛通過校務會議的某國小導護實施計畫為例,執勤地點為「校門口」和「側門口人行道」,明定的工作內容則為「指導學生放學行進路線,提醒遵守交通規則」;由於計畫中規定「全校教師納入編組」,未來若工會告上勞工局,執勤地點和工作內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就會是被檢驗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