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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將「體諒」當「應該」,教育局不要欺人太甚! (2013-8-22)

將「體諒」當「應該」,教育局不要欺人太甚!


 8月21日,教育局正式行文(高市教健字第10235194200號函)各國中小及幼兒園,確定「102學年度起,停止導師午餐補助費」。 

        事實上,自從政府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以來,基層教師出於對「學生用餐安全、用餐習慣」的關懷與責任感,並體諒政府的財政困難,皆不計代價勉力協助進行午餐指導;而之前政府補助國中小導師午餐費,表達對「教師辛勞及時間付出」的感謝,基層教師也感受到政府的誠意;因此願意共體時艱,不與政府計較工作條件。如今,政府決定取消補助,但卻說「午餐指導是導師的法定工作」、「導師費已包含午餐指導」;硬把老師的「體諒」當成「應該」,令基層教師既傷心又不平!

        如果真的是財政無著,要取消補助,並能懇切說明,以求取諒解;相信基層教師也能心平氣和。但政府卻一句「導師費已包含午餐指導工作」,好像導師吃了教育局補助款的午餐,理當善盡午餐指導之責。這邏輯實在令人氣憤!

        教育局的公文是這麼說的:「教育部101年2月21日臺國(四)字第1010024770號函送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紀錄』,其中有關『國民中小學導師用餐指導經費相關問題』,經決議略以:『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參加午餐的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三、鑑於生活教育及品德教育為國民教育之核心內容,指導學生午餐經決議認為以歸列為導師工作事項為原則…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還說:「…教育部調高導師費並函示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

        請問教育局:到底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

        事實上,前述的會議記錄中,教育部已明白指出:學校之午餐時間是否為教師工作內容,可依法訂於聘約或透過校務會議於導師之工作內容等相關辦法中訂定;因此,「導師費是否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學校之午餐時間是否為教師工作內容」,並不是一紙公文或會議記錄就可以決定。

        在會議記錄中,還有一項關於全教會的重要聲明,在決議的最後:

        「另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提附帶意見如次:國中小導師對於學生用餐安全、用餐習慣之關懷,願意在被限制用餐時間、地點、內容之下,指導學生午餐,至於其成本可納為工作條件,由縣市提供或進行協商。』」

        看到沒有,全教會並沒有同意「午餐指導是無條件的」;這一點,教育局卻沒有告訴大家!

        教育局沒有告訴大家的還有:教育部101年2月10日召開的這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出席者共40人,其中各縣市教育局(處)代表21人、教育部官員15人、團體代表4人(包括全教會代表2人)。試問,事涉數萬名國中小導師工作條件的議題,教師代表卻僅占出席人員的40分之2,其決議的正當性何在?退一萬步說,即使「指導學生午餐經決議認為以歸列為導師工作事項為原則」,也不代表就可直接推論「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難道「因為照顧病人是護士的工作事項」,就可以要求「護士無限制的加班」,而不給加班費?

        教育局難道不知道,國中小導師「7點半到校、5點離校」是普遍狀態,每天工作已超過9個小時(註)?若以法令規定的「每天上班8小時」,導師本可好好午休、好好吃頓飯,不必協助午餐。導師之所以願意協助,一方面出於責任感,一方面也是體恤政府。

        如今,政府「取消午餐費補助,一句抱歉都沒有」也就算了,卻硬要扯明明不存在的什麼「法令規定」;這種不友善的官僚作風,怎麼不叫老師心寒呢!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陳建志0935-05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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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教育部96年委託全教會進行一項有關「教師工作負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國小教師(導師)平均每天工作10.7小時(含下班後工作),國中教師(導師)平均每天工作9.7小時(含下班後工作);其中,有關「行為輔導、生活照顧、班級經營」方面之工作,約佔全部工作時數的二成(國小22%,國中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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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02-08-21教育局函】取消102學年國中小導師午餐費補助

附件2:【101-02-10教育部】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