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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會務消息〕『教師會綁工會』違法?105年已遭地檢署打臉!


『教師會綁工會』違法?105年已遭地檢署打臉!

最近,又有人到處宣揚「『教師會綁工會』違法」的謠言,引起部分新會員困惑;事實上,早在105年,這個說法就已經被高雄二個地檢署打臉了!

事件來自105年的二起訴訟案件,原告分別是國小的邱姓教師和呂姓教師,他們自「原縣學校」調任「原市學校」後,分別提告這二所「原市學校」的教師會長『背信罪』及『業務侵占罪』,但最終分別被橋頭地檢署及高雄地檢署同樣作成【不起訴處分】!(完整《不起訴處分書》請參閱:連結1連結2)。

綜觀兩份《不起訴處分書》,可發現案情十分相似,大抵都是告訴人指稱其加入的是「學校教師會」,而非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但認為教師會長將其所繳會費繳給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因此指控會長犯有『背信罪』及『侵占罪』。

而二個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論點也大同小異,重點有二:

一、這二所原市學校的「學校教師會」都是「高雄市教師會」的會員,其上繳會費至高雄市教師會,皆依各自規定執行,且有「高雄市教師會」的收據證明;而留用「學校教師會」的會費也有存款憑證,會長並未中飽私囊或非法挪用。

二、雖然,「高雄市教師會」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同時都定有給對方會員「會費互惠」的條款,然而,該兩會的會費收入仍各自獨立;而這二所原市學校的「學校教師會」所收會費,確實上繳到「高雄市教師會」,此有「高雄市教師會」收據可以證明。

其實,會造成目前【「教師工會」與「教師會」並存】的狀況,有著一言難盡的制度性原因。簡單講,雖然「教師工會」具備了法定的協商權和爭議權,但由於《教師法》規定的法定教師組織是「教師會」,而非「教師工會」;現行制度中,校務會議、校事會議、教評會、考核會等法定會議的當然委員,都還是「教師會代表」,而非「教師工會代表」。

為什麼法律不將「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合而為一呢?我們也想啊,但統治者不想,他們巴不得教師組織不團結,當初才不肯讓教師會直接轉型成工會,以致有今天的混亂局面!但我們難道要因此自亂陣腳,讓統治者稱心如意?

奉勸那些為了壯大自己而劃分敵我、動輒提告的人,醒醒吧!不要再做這種同類相殘的事!到頭來,自己沒得到什麼好處,反而讓官方看了好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