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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轉知】全教總對會務假糾正案的回應 (2014-8-22)

全教總對會務假糾正案的回應

全教總政策部 103.08.18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81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前監察委員趙榮耀糾正教育部提案,理由是「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有嚴重違失。」

針對此糾正案,全教總說明如下:

一、給假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在工會法解除禁令以前,教師會相當程度扮演工會的角色,主管機關同意給予教師會會務假,既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也是維護工會安全的正確舉措,監察委員無視國家長期箝制教師運動的歷史事實,讓人遺憾。

    二、無會務假則教師會形同虛設:在法制保障殘缺不全下,教師法卻又交付三級教師會以下任務: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試問提案兩監委,不給予教師會一定比例會務假,教師組織如何執行法定任務?一個無法運作的三級教師會,究竟如何達成「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的教師法立法意旨?

    三、會務假係協商而來並無不妥:糾正案文直指會務假依法無據,洵有嚴重違失云云。事實上,這些給假均非無據,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給予教師會之會務假,就是雙方依教師法授權協商議定的「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而來。

  由於歷史與法制的原因,教師組織並未獲得合理的運作空間,教育部願意正視教師會的存在,給予教師會基本運作空間,可以說以積極行政作為稍稍彌補了法制的缺憾,全教總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