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授權子法研擬公聽會會議報告 ● 時間:106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2:00 ● 地點:高雄師範大學活動中心二樓演講廳 ● 主持人: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張新仁 ● 本會出席代表:政策中心主任 任懷鳴 ● 公聽會缘由: 《 師資培育法 》 106.6.24 於立法院修正通過後,其中須配合修正之授權子法共有 10 項如下: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二、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四、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八、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十、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目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正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進行法案之研擬,公聽會即在針對授權子法進行意見蒐集,以便草案之參考修正。(公聽會討論之子法草案可至 https://goo.gl/fsS2nb 下載。) ● 本會代表意見表達: 一、師資培育審議會之成員,應保留「教師組織代表」,但刪除「教師」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已增列「教師組織代表」,已較現行條文進步,值得肯定;但草案中仍保留「教師」(刪除「代表」二字),其代表性實為可議,建議刪除。 二、應保障在職教保人員「以留職停薪申請全時教育實習」 根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修正草案第七條,在職教保人員要取得教師證書,必須先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48 個學分,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再向師培大學申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過程已相當辛苦。但針對最後階段的「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草案卻無配套設計,難道要在職人員辭職參加?建議應在本辦法中明定「得以留職停薪申請全時教育實習,服務單位不得拒絕」。 三、在職教保人員之「免實習條款」對教保人員保障不足 根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在職教保人員若要「免教育實習」,須符合二項條件: (一)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