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2017年金改革」修法重點 (2018-6-12)

「2017年金改革」修法重點

 說明:
一、本文所稱之法條,若未註明法案名稱,即為今(106)年6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二、全教總在本次「年金改革」成功爭取之項目:
  1. 成功避免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薪) × 2」計算。(第4條)
  2. 成功維持「現行提撥分擔比例」: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現行「35%(受雇者):65%(政府)」,調整為「50%:50%」;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第8條)
  3. 成功爭取「月退起支年齡提前至58歲」(公務人員為65歲):官版原規劃所有職業別均為「65歲起支」,經全教總力爭,官版同意中小學教師得提早於60歲起支,惟全教總仍無法接受,在持續遊說、溝通、抗議、爭取後,於立法院二讀時再爭取提前至58歲起支。(第32條)
  4. 成功爭取「15年緩衝」:草案原為「10年緩衝~由法定指標數(年齡+年資)76,分10年過渡至指標數85」,在立法院二讀時,全教總爭取至「15年緩衝~由法定指標數(年齡+年資)76,分15年過渡至指標數90」。(第32條附表二)
  5. 為「一次退」者爭取到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已退休人員,全教總建議政府應讓這群已退休者可以選擇「領回本金」;目前政府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第36條)
  6. 成功爭取「改革節省經費」全部(中央+地方)挹注退撫基金:全教總要求年金改革不應忽略政府責任,全教總持續要求,確定將「調降退休所得」和「18%優惠存款息」所節省經費全部(包含中央+地方)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7. 成功爭取「年資併計」方案: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雇者年資均應「可攜、併計」,此次官版方案同意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第86、87條)
  8. 成功爭取「保留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銓敘部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公保法草案》第23條)
  9. 成功爭取「提前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公保法草案》第25條)

【2017.06.29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重點】

一、調高提撥率上限(第8條)
  • 法定提撥率上限調整為18%。
  • 政府與個人分擔比率仍為65%:35%。
  • 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



二、採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第8條第4項)
  • 法案公布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第八條第四項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第28條)
  • 新法施行後退休者,依附表一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前15年平均薪額。
附表一
 法案實施時間 107.7.1~ 108.12.31 109.1.1~ 109.12.31 110.1.1~ 110.12.31 111.1.1~ 111.12.31 112.1.1~ 112.12.31 113.1.1~ 113.12.31 114.1.1~ 114.12.31 115.1.1~ 115.12.31 116.1.1~ 116.12.31 117.1.1~ 117.12.31 118
 採計最後在職N年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新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仍得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額計算,不受均薪影響。
  • 新法施行前已達75制月退休金起支條件者,於新法施行後退休,仍得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額計算,不受均薪影響。

四、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第32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58歲。
  • 其餘教職員:65 歲。
  • 設計15年過渡期間。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的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



五、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第32條第4項)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六、取消補償金(第34條)
  • 法案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 已審定月補償金,照原規定發給,但須受所得替代率限制。
  • 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七、調整優惠存款制度(第36條)
  •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107.7.1-109.12.31降為9%,110.1.1起歸零,本金可領回。 
  •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者:本金214萬4千元利率維持18%(利息32160),超出的優存本金部分,107.7.1~109.12.31利率降至12%;110.1.1~111.12.31為10%;112.1.1~113.12.31為8%;114.1.1起為6%。
~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領金額不予變動。


八、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第37條)
  • 所得替代率分10 年調降。
第三十七條(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列於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VmaTqafcsBOJOgRDEfHucUhXFmNZO07DtiqCtbmknM8wBClYhlFTtHvWAsbGyapNSwTvWK3yBQtxnYaad-UTeNMa-fhraIqRegYZCbE-1m6yBl503vI_GVE9R7YUqtFTaixriDCtMAz_Af5a_NgR2tT-Gs27thURnGg1KdAAvN4G6D7qG7zISl46QlHstjGnSbnOOQEY3rwEYeW4f1NPHFATi7SWlmZTmGKbsK5D3fVu7yMe7qx0cZSKsIBgK3gR_Va3p_M9Nw6JZGAUeIiQ0qjx9ABQvNepsPwCUqhQNfZSLz4QSlsy4KKR-zbA8bEv1EufzgatGzXkAbD8g9ymYUxte9U4fCIVp9w8Bmdl8LJ4jl1JoM0e0pQczigjoIzQXh84iEuEpfednGjfkB0RdBHLCpvNZGlfV88tPWzIEwnicTPnnCQw3JXa4hY5sw_9mS1p7OLMDTLU-HJgnhUmKF_WhridwPyKu7u5efHu88A_rxi7L2VKwpLpWwrlUwvjdpcT6xIlrmntGD_6ebzTybxkBaOrKGPoKx2pQ9QR2quisGM_eXTLr09rtOGX4V3hUKaxbkbHEUpYDsI52D2jxNnT07RmK4eb5P8fESlys70-_2wi0vSqRas1JQ=w953-h706-no


九、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第四十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



十、月退休金調整機制(第67條)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十一、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第77條)
  • 已退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再任職務,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每月薪資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十二、年資保留(第86條)
第八十六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



十三、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第87條)
  • 在職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任職年資未滿15年,得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 法案公布施行後,任職已滿5年且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於年滿65歲後之6個月內,得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十四、定期檢討機制(第97條、第98條)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新法案如何計算月退休金?
一、先依第28條附表一找出對應退休年度所採計之最後在職年數本薪計算平均薪額。
二、依第29、30條計算月退休金(A):
 舊制月退休金
 =平均薪額×百分比+930
 前15年 每年加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加本俸1%

 新制月退休金
 =平均薪額 × 2 × 2

任職85.2.1退休
實施新制
三、依第37條附表三,找出「對應退休年度與年資之所得替代率計算
上限金額(B)=最後本(年功)薪×2×替代率
四、[月退休金(A)+優存利息(或公保年金)+月補償金]
與上限金額(B),二者取其低者。


*年金試算表連結:
會員至全教總官網(https://goo.gl/P4o3Rk)登入。
連結至「全教總保你有年金」  
置頂有「退休金試算方式」
點進去後,即可看到三種試算表連結(已退休、兼有新舊制,純新制)。
可自行選擇適當的試算表,了解自己的退休金領多少。
*本試算表僅供參考,正確數目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