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湯詠瑜議員,時薪制教助「有薪假」確定了
上個(3)月,本會幼教委員會反映有關「幼兒園特教助理員待遇惡劣」的問題,本會隨即在電子報刊出《教育局應面對「時薪制教助」惡劣待遇》一文;此外,本會也委託市議員湯詠瑜與教育局溝通。日前,針對「有薪假」的問題,教育局已發文各校,明確表示:「應依法給有薪假,經費先由學校業務費支應,且114學年度起向教育部爭取相關經費補助」。(參見教育局公文)
按相關法令規定,「時薪制教助」可獲得三類「有薪假」:一是法定假(如喪假),二是特休假,三是公假(如法定研習、雇主要求之進修)。雖然,前二者的給假時數是按實際上班時數「依比例」計算,但還是應該給;甚至,如果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時數,雇主應補發時薪。
然而,針對此類「有薪假」的經費該從何處支用,之前教育局並未提供清楚之說明;以致於,有學校認為就是內含於「核定服務時數」的經費中,甚至有學校根本不知道應該給「有薪假」。
雖然,教育局曾於112年3月3日發函重申「如有僱用部分工時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為臨時人員者,請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但說明文字卻僅有「請貴校(園)確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等語,既未具體闡明關於「有薪假」、「未休假工資」之意涵及行政處理流程,亦未明確指示經費該如何支應,造成校方無所適從。
如今,透過湯議員的溝通與要求,教育局終於理解基層的困境,做到主管機關該做的事。在此,再次感謝湯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