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LINE抱怨,老師被告誹謗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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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甲師於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1月底,在某國小擔任導師,甲師導師班學生A生的家長為大學教授。某次,甲師因指導A生與A生家長意見不合、發生爭執,A生家長遂於112年11月間提供錄音筆給A生,要求若甲師有不當管教情形即予以錄音存證,惟A生並未實際錄音;此外,A生家長於112年11月間、113年1月間,曾二度向學校投訴甲師管教不當。
之後,甲師之導師職務因故遭撤換,內心積蓄大量不滿及委曲,遂於113年2月至4月間,在原班級家長之LINE群組(包括繼任導師在內共40名成員;此時甲師已非該班導師,而A生家長卻並未在該群組中)傳送「沒想到會是這麼離譜,從得知被『教授家長竊錄』數月的我,你們一定不知道我的慌恐與不安」、「年前到年後,我被錄音的家長嚇到不敢出門、無法入睡」、「目前我最大的困擾就是,她一週來一次投訴,對於期末成績該名家長一直不滿意」等文字訊息,A生家長後來得知後,向地檢署提告;檢察官調查後,認甲師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予以起訴。
本案(加重誹謗罪)後來進入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及至判決共歷時5個月;最後,法院依「真實惡意原則」(註),認定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毀損名譽之真正惡意」,否則甲師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應推定為善意,且涉及公共議題的言論,依據事實所表達的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誹謗罪。此後檢察官未再上訴,本案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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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快速變遷,「尊師」已不再是社會奉行的圭臬;尤其現今家長智識水平提升,權利意識高漲,與老師意見不一、產生爭執的情形實屬常見。類似前述案例那位很有主見的「教授家長」,在教育現場也並非罕見,此情此景在在考驗教師的職場生存能力;而「法律意識」,正是其中的一項關鍵。
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所謂「指摘」,是指就某種事項予以披露揭發;所謂「傳述」,則是就已被披露揭發之事項加以傳播轉述。「指摘」或「傳述」的形式不限,不論以「言詞」或「行動」為之,均不影響誹謗罪之成立,且不以「公然」為必要。
綜觀本案的進展,A生家長應該相當堅持自己的教育理念,行動也非常積極~除了多次直接向校方(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反映對甲師的不滿,校方也多次接到從教育局、國教署轉來的陳情。但A生家長顯然不滿意處理結果,索性展開爭訟行動~先是以「遭甲師錄音」為由,對甲師提出「妨害秘密罪」之告訴(此案最後不起訴);之後得知前述甲師在家長LINE群中的發言,再次向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約莫同一時期,也向校方投訴甲師霸凌(此案最後調查不成立)。在這段不算短的時期,甲師想必終日徨徨不安。為師至此,實在情何以堪!
檢視本案,親師之間對學習要求的寬嚴、成績評量等事項都無法達到共識,隨著一次次無效的陳情,家長的不滿逐漸滿溢,最後終於爆發成不斷的法律攻擊。在前後約兩年的期間,甲師經常忙於回應家長的一再投訴、接受師生霸凌調查、加上地檢署及法院的出庭應訊,壓力之大可謂心力交瘁,難怪甲師曾盤算請長期病假。
種種跡象顯示,「親師溝通」已是現代教師難以迴避的課題;除了學科專業,所有教師恐怕都必須精進溝通的技能。此外,本案若能及時引入第三方介入,以調和親師意見上的差異,尋求可接受的共識,應可以避免親師最終走上對簿公堂;畢竟,親師理應是教育事業的合夥人,兩者關係不睦,最終受害的是孩子的教育。
關於溝通技能,在此推薦「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另稱「善意溝通」)~透過「觀察、表達感受、需要、做出具體請求」四個步驟,可以達到「聚焦表達,並排除不必要的干擾」的效果,相信也可運用在「親師溝通」的情境中。
本案最終雖然有驚無險,不過,甲師若能在抱怨時選擇適當方式、場所,其實是可以避免這場危機的。其實,有些老師經常不經意在課堂上批評他人,或是在班級的網路群組出言抱怨,恐怕就已陷入違法的風險中。因此,學會控管自己的情緒,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盡可能避開違法的雷區,應該是現代教師時刻警惕的事。
由於人權法治的時代潮流,身處現今的公共教育體制,教師的職業言行受到許多法令規範,甚至經常動輒得咎,成為投訴的對象;除了持續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學會妥善處理自己的情緒,尋求職場上支持的資源(例如:同事、行政或教師組織),讓自己免於身陷危機;如此,揮灑杏壇才能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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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近年來,我國實務界在處理「誹謗罪」案件,往往採用「真實惡意原則」:從《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主觀犯意」限縮成罪的空間~認為只有在行為人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或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的情況下,始該當誹謗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所以,只要發表言論者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之事」,有盡到「合理查證程序」,即不以誹謗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