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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下)(2020-4-1)

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下

「萬年校長制」之所以屹立不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不彰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第9-1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而《國民教育法》第9-3也規定:「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然而,「校長遴選制」實施21年來,有多少校長被主管機關認定不適任而予以改任?又有多少校長被評鑑不適任而不予繼續遴聘?以高雄市為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非常少」,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是「完全沒有」!

難道,歷來每個校長都這麼優秀?相信很多基層老師無法認同!身為基層教師,我們看過太多循私舞弊的校長、剛愎自用的校長、囂張跋扈的校長、消極無作為的校長了,為什麼教育局拿這些校長沒辦法?只因為這些校長「沒有違法」嗎?這個標準也未免太低了吧!

問題應該出在教育局的護短心態!

以校長評鑑為例,本會多年來一再要求應該建立「第三方之客觀評鑑」,但教育局卻一再推拖說「督學的訪視就是評鑑」;於是,每年教育局提供給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資料中,所謂「對校長的評鑑」就算不是「歌功頌德」,也是「尚稱良好」。

再說「不適任處理機制」。雖然在本會催促下,教育局終於在107年修訂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及轉任作業要點》中,納入「現職校長經本局查明有不適任事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的條文,但卻並未配合訂定明確的啟動、調查、審議等機制,以致於,當(107)年本會協助會員處理燕巢區某校長的不適任案,仍然得大費周章、一波三折。

另外一個需要改變的是校長的「甄選儲訓」制度

現行制度有二個問題,第一,教育局始終堅持「考用合一」,不願採納民間主張的「廣備窄用」,因此嚴格控管校長甄選的錄取人數;如此一來,卻造成校長協會可以「論資排輩」,對候用校長進行「協調」,造成每次校長遴選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遴選委員會幾乎成了橡皮圖章。

另外,現行制度之甄選項目包括資績、筆試、訪評及口試四項,其中資績占35%,筆試占30%,口試占20%,訪評占15%。然而,人格特質才是是否適任校長的真正關鍵,但可以真正瞭解人格特質的「實地訪評」,分數占比卻最低。也難怪會產生那麼多「會考試、但不會辦學」的校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