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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謠言滿天飛,為「同性婚姻修法」解惑 (2016-11-25)

謠言滿天飛,為「同性婚姻修法」解惑

 前言:

一、本文不在表達是否贊成「同性婚姻」的立場,而在於澄清有關「同性婚姻修法」之不實傳言。我們認為,在一個健康開放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自在的對公共議題表達看法;在不涉及人身攻擊的前提下,即使意見針鋒相對,也都值得鼓勵。但我們認為,意見的表達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否則,就容易陷入「無法對話」的僵局中,造成彼此的憎恨與對立。現今台灣社會,最不需要的,就是這種盲目的仇恨與對立!然而,近來因「同性婚姻修法」引發的爭議,卻讓我們發現事與願違,實在令人遺憾!

二、此次引發對立衝突的「同性婚姻修法」,其實相關法案(共5案,其中4個修《民法》,1個修《家事事件法》)在立法院的網站都有完整的草案內容可查(包括條文);甚至,還有網站整理出各版本的對照表。如果,爭議的的確是這些版本的修法內容,這種爭論就有意義;相反的,如果是一些「過度推論」,甚至是「臆測」或「扭曲」,這種爭論便顯得不可取了。

三、不實傳言來源眾多(包括各種社群網站、電子郵件等),內容多有重複,但亦可歸納成幾個重點;本文的澄清主要參考網站「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比對查證。

四、作為知識份子,我們相信老師都有一定程度的媒體識讀能力;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更應該教導下一代,努力做一個理性的現代公民!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2016.11.22



【傳言1】:新法通過後,「國小將新增情慾探索課程」。

錯!

●事實:
        本次5個有關「同性婚姻」的修法草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例如〈尤美女版〉的《民法修正草案》共5個條文(全部列出如下),其中沒有任何一條與性教育有關:
 第971-1條(本條新增)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刪除原條文「男女雙方」的「男女」二字)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條文規定:男十七歲、女十五歲)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原條文規定:男十八歲、女十六歲)
第1079-1條(新增第2項)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至於〈許毓仁版〉和〈時代力量版〉的修正草案更動的法條則較多,主要是因為將法條中的「男女區別」,更改成比較中性的稱謂,但也沒有任何一條與性教育有關。 事實上,不論《民法》或《家事事件法》,都不在處理性教育問題,更不用說要不要加「情慾探索課程」了!


【傳言2】:新法通過後,「講『一夫一妻』或『爸爸媽媽』要罰款」。

錯!

●事實:
        這個誤解是來自「台大機械系入學筆試考題被裁罰」的案例。讓我們先看考題的完整文字:「我們生存的自然中,有許多自然的律。例如:天上有光體,可以分晝夜,做記號,訂節令、日子、年歲,有晚上,有早晨,這是自然中時間的律;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這是植物由種子孕育生命的律。社會中也有許多律,例如: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兩人成為一體。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雖然有一些例外,但以下的問題不討論例外的狀況。問題:請以『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為題,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根據媒體報導,教育部性平會是認定該出題教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裁罰台大三萬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全文是:「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因此,裁罰的原因不在考題不能出現什麼字眼,而是考題的設計「造成某些在性別經驗和家庭生活經驗不同的學生的劣勢」。
        換句話說,《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沒有要求出題者要多麼寬容或支持多元家庭或多元性別,只是要求在招生、考卷出題時,能夠確保形式上的公平而已。因此,許多報導和謠言說,以後考題或是公開場合出現「一夫一妻」或「父母」等字眼就會被罰,是完全錯誤的。
現在不會被罰,通過婚姻平權法以後也不會。


【傳言3】:新法通過後,「不能叫爸爸、媽媽,必須改口雙親1、雙親2」。

錯!

●事實:
        本次5個有關「同性婚姻」的修法草案,根本沒有出現「雙親1、雙親2」這種用語。會有這個謠傳,可能是〈許毓仁版〉和〈時代力量版〉的版本修改一些民法裡面的用語,將不需要區分性別的地方,就不再區分,例如把「夫妻」改成「配偶」,把「父母親」改成「雙親」。
        其實,不管《民法》怎麼修改,都不會影響人和人之間怎麼稱呼,更不要說這幾個草案中,根本沒有出現「雙親1、雙親2」的用語。
        事實上,將「夫妻」的用語中性化,有「性別平等」的深刻意義,不一定是為了同性婚姻。
        目前《民法》中,夫妻不能完全對稱的部分只剩下與生育有關的部分,女性藉由生產直接與孩子發生親子關係,但沒有生產事實的另外一親,則必須透過法律上的設計來和孩子發生親子關係,這裡男女不對稱的設計與「父」或「母」的用語,不管是哪一個草案,都沒有任何改變。


【傳言4】:法案中「新創了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

錯!

●事實:
        本次5個有關「同性婚姻」的修法版本都只有在結婚制度內納入同性配偶,完全沒有「伴侶制度」、也沒有「家屬制度」。
       「家屬制度、伴侶制度」與婚姻平權法案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會有「修了民法972條,接下來就一定會通過其他制度」的道理。
       雖然2013年,民間團體「伴侶盟」推動三個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但真正得到立委支持而送進立法院的,只有婚姻平權案(即結婚制度中納入同性配偶),另二案(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則從未進入議程;甚至,目前的「同性婚姻法案」版本也已針對當時各界的反對意見做了修改,有些批評如「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小三合法化」、「多P家庭」,根本就是過時議題,與本次修法完全無關。


【傳言5】:新法通過後,「將會促成廢除《兒童強制性交罪》」。

錯!

●事實:
        「婚姻平權」與「性解放」(更別說「違反性自主」)是完全不同的議題,甚至,這二者的支持者,道德立場可能根本就南轅北轍。只能說,有傳言中這種「過度推論」的人,其想像力未免太豐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