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滿天飛,為「同性婚姻修法」解惑 前言: 一、本文不在表達是否贊成「同性婚姻」的立場,而在於澄清有關「同性婚姻修法」之不實傳言。我們認為,在一個健康開放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自在的對公共議題表達看法;在不涉及人身攻擊的前提下,即使意見針鋒相對,也都值得鼓勵。但我們認為,意見的表達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否則,就容易陷入「無法對話」的僵局中,造成彼此的憎恨與對立。現今台灣社會,最不需要的,就是這種盲目的仇恨與對立!然而,近來因「同性婚姻修法」引發的爭議,卻讓我們發現事與願違,實在令人遺憾! 二、此次引發對立衝突的「同性婚姻修法」,其實相關法案(共5案,其中4個修《民法》,1個修《家事事件法》)在 立法院的網站 都有完整的草案內容可查(包括條文);甚至,還有網站整理出 各版本的對照表 。如果,爭議的的確是這些版本的修法內容,這種爭論就有意義;相反的,如果是一些「過度推論」,甚至是「臆測」或「扭曲」,這種爭論便顯得不可取了。 三、不實傳言來源眾多(包括各種社群網站、電子郵件等),內容多有重複,但亦可歸納成幾個重點;本文的澄清主要參考網站「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比對查證。 四、作為知識份子,我們相信老師都有一定程度的媒體識讀能力;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更應該教導下一代,努力做一個理性的現代公民!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2016.11.22 【傳言1】:新法通過後,「國小將新增情慾探索課程」。 錯! ●事實: 本次5個有關「同性婚姻」的修法草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例如〈尤美女版〉的《民法修正草案》共5個條文(全部列出如下),其中沒有任何一條與性教育有關: 第971-1條(本條新增)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刪除原條文「男女雙方」的「男女」二字)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條文規定:男十七歲、女十五歲)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原條文規定:男十八歲、女十六歲) 第1079-1條(新增第2項)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