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07-31 】 幼兒園不是義務教育! 高雄市附幼孩子無法擁有充足照顧!? 高雄市的國小附幼實在命運坎坷! 10 年前,當幼教法已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每班編制 2 人」,高雄市堂堂直轄市卻僅編制 1.5 人;而當本會遊說當時的副市長林永堅時,得到的答覆竟然是:「幼稚園不是義務教育,市府不要『與民爭利』!」 10 年後,當我們向教育局反映「國小附幼教師負擔過多保健工作,應依《幼照法》之立法精神(註 1 ),要求國小護理人員負責附幼保健工作」,教育局體健科的官員竟然也說「幼兒園又不是義務教育,國小校護為什麼要支援?!」 基層幼教老師也曾向衛生局反映,衛生局人員更是嚴辭恐嚇 ! 我們不得不懷疑:長期以來,高雄市公幼條件欠佳,實在與 「 市府官員歧視幼教 」 的心態有關! 為了呈現真相,本會幼教委員會整理了一份「高雄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幼生保健工作執行現況一覽表」(附件 1 );於是,我們赫然發現:在林林總總 32 項幼生保健工作中, 【衛生局護理師】負責其中 3 項,【幼兒園教師】與【校護】共同負責 4 項,【幼兒園教師】單獨負責的則高達 25 項 ! 這麼多額外工作,還要不要幼兒園教師好好教學、照顧幼童啊? 當然,我們也理解國小校護負擔沈重, 多年來,我們也向市府爭取依法(註 2 )編足校護 ;如今,市府不思改善校護人力,難道因此就要苛剋幼教師生? 當然,教育部也有該負的責任!今( 104 )年 2 月 12 日教育部召開的「 104 年度學前教育第 1 次座談會」上,全國教師會便曾正式提案,要求教育部修訂《幼照法》,解決「幼兒保健工作界定不明」的問題(附件 2 );但教育部 6 月 1 日珊珊來遲的函釋,竟然又把球踢回給了學校:「至學校護理人員與幼兒園內人員就護理工作之業務分工,係屬學校權責,宜由各校本權責辦理。」(附件 3 ) 唉!台灣教育會失敗,真不是沒有原因的! ------ 註 1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第 18 條第 7 項:「…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註 2 :《 學校衛生法 》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附件 1 : 高雄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幼生保健工作執行現況一覽表 附件 2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