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2025-08-11〔校園議題〕《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5~「以手指碰觸學生頭部」是不當管教嗎?

回到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網站首頁

《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5~

「以手指碰觸學生頭部」是不當管教嗎?(註1)

案例概要:

甲師是某國小專任體育教師,開學第二週的某次四年級體育課,A學生因跑步時故意蛇行並與同學打鬧,甲師遂以「手指碰觸學生頭部」進行提醒。然而,A生回家後卻告知家長「被甲師握拳敲頭」,家長聽聞大為氣憤,隔天向導師(乙師)反映,乙師旋即告知甲師;唯甲師認為自己僅是「用手指碰觸A生」,不以為意。一週後,A生家長向學校投訴甲師體罰,經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召開校事會議審議,並依該《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以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決議直接派員調查(不組成法定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甲師的行為有「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事實,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10目「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之規定,送請學校考核會審議,惟考核會兩次決議均不予懲處,本案再送回教育局;或因A生家長持續多方投訴,教育局逕行改核,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10目規定核予甲師「申誡1次」處分。

--------------------------------------------------------------------------------------------------------

本案例恰好讓我們來思考何謂「不當管教」?怎樣才會成立「體罰」?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113.02.05修訂)第四點(定義)的第1項第6款:「不當管教:指教師對學生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關於「管教」,在同項的第2款亦有明定:「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註2),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換句話說,凡是「基於教育目的,對學生的處置作為」都是管教;然而,若老師的管教不符合《注意事項》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第10~17條有關管教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再加上學生身心有受到侵害時(並未明定侵害的程度),就是「不當管教」。

至於「體罰」則規定在《教師法施行細則》(113.06.20修訂)的第8條第1項:「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不過其中「處罰」的定義卻在前述《注意事項》第四點第1項的第3款(註3);換句話說,基於「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的意圖(目的),然後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要求特定動作,造成學生痛苦、受侵害,就算是「體罰」。由此可知,「不當管教」比「體罰」的範圍大,「體罰」是「不當管教」的其中一種。

回到本案來看,甲師的行為算是「不當管教」、甚至是「體罰」嗎?或其實是「正當管教」的範疇?

首先要看的是甲時當時的「管教方式」。雖然,在學校的《調查報告》中,A生與甲師的陳述有明顯差異:A生的是「握拳敲頭之右邊側邊上方」,而甲師的則是「伸出食指及中指點頭」;但無論是哪一種,由於「老師動手」是確定的,恐無法排除「不當管教」或「體罰」的可能。

就算採認甲師的說法,接下來要檢視的是,甲師自以為的提醒動作,有沒有強制造成學生「當下心生恐懼」及「身體客觀認知之侵害」?如果是,那就是「體罰」;如果不是,極可能就是「不當管教」;不過,即便符合上述情形,此管教行為若屬於前述《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第3項規定的「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則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教師仍可免罰。當然,以上都需要更多線索評估才能下定論;但顯然甲師的這般舉動已然讓自己陷入「不當管教」或「體罰」的風險中。

倒是教育局對甲師的申誡處分,甲師「申訴有理由」的機會頗大。因為甲師所涉「不當管教」事實,是否有《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4目(管教未能盡責)、第7目(管教行為失當)或第8目(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之適用,一直未予討論;而第10目是「概括條款」,必須在1~9目皆不能適用的情況,才能適用第10目,且應具體說明「違反何者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育局逕以此「概括條款」懲處甲師,則恐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又即便要適用第8目,也必須在「令其改善仍未改善」的情況才可懲處;以本案而言,情況並不符合。

有人說:學校不再只是單純的教學場域,而是一個高度複雜的人際網絡;身為教師,不只要面對學生,還需與家長、行政同仁、導師與專任教師之間協調合作。如此角色多元,又有外界高期待的壓力,教師經常處於被責難與自我要求的夾縫。經過30年的民主化及社會整體發展,如今,民主法治已是台灣社會的核心文化;而學校教師恐怕已不能僅「用心教學」即可勝任,如何在校園這個小社會中學會運用民主機制、掌握人際溝通的要領,都是在教育職場勝任愉快的必備能力。此外,法律知識也非常重要;尤其要清楚人我之間權利義務的界限,並盡可能在事情發生之前/初即可避免或化解,此等「預防紛爭」的意識,可說是現代夫子需要時刻放在心上的重要觀念。共勉之!

------

註1:相關案例,可以參考113年10月25日,發文字號:1130053374的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註2:《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113.02.05修訂)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註3:(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之處罰及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他違法處罰(參照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