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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校園議題〕《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4》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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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4

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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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甲師為某國中自然科教師,歷經半輩子教學生涯,即將到達退休年紀。某天,在思索準備退休時,甲師想起去年二名學生曾損壞其自購的貴重教具,於是通知這二名學生午休時間到專科教室,希望在退休前把這件事做個了結。

話說一年多前,甲師曾在課餘時間找到擔任小老師的A生及該班班長B生二人,一起將頗有重量的測量儀器抬至自然教室,以便上課時演示;不料A生因好奇心驅使,未經允許就將裝在籃子裡的儀器搬出來把玩,甲師警告仍不罷手,直到甲師第二次大聲喝斥,才慌張將儀器遞給B生;由於事出突然,B生未使出足夠力氣承接,以致儀器摔落地面損壞。

由於儀器是自費購置,且價格不菲,甲師既心疼又生氣,嚴肅告知將通知學校及家長;但AB兩生苦苦哀求,表示願意自己用零用錢慢慢償還。甲師一時心軟,並想反正是自購教具,並非公物;又體諒二名學生家境可憐(一為隔代教養,一為單親家庭),於是請二生寫下事件自述書,並約定好還款計劃,便未通知學校及家長。

不過,除了第一個月各償還800元、1000元,之後二生就再無消息,甲師也在忙碌中逐漸淡忘此事。雖然,事發當時甲師有把自己的電話留給二生,請學生於適當時機向家長說明,並請家長打電話與老師聯絡;也曾幾次催促學生,但學生顯然並未行動。

AB二生因被要求午休時去專科教室報到,於是向導師(乙師)報告此前發生的事;自此,這件事才終於讓學校及家長知悉。家長得知後,除了斥責自己的孩子,對於甲師「與學生私了」的處置方式也表示不滿,其中一家長甚至還請議員到學校抗議甲師「私下讓孩子拿吃飯錢來還款」的作為。於是,學校為此召開校事會議,甲師恐將面對調查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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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若是損壞公物,《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2點明文規定:「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另依《民法》第184,學校基於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的身分,可以向學生請求賠償;而《民法》第187則規定,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本案中損壞的教具係教師私人物品,因此並非「損壞公物」,則純屬《民法》「損害賠償」範疇。

即便是「民事損賠」案件,由於發生在校園師生之間,本案仍有二點受到質疑:一是「未通知家長」,二是「與學生私下約定賠償,受有金錢」。前者,「未通知家長」確實不符合教育場域的一般處置程序;雖然,當初決定不通知家長,是在肯定學生勇於承擔,的確具有教育意義,但甲師顯然未評估學生履行承諾的能力,以及可行的善後之道。至於後者~與未成年學生所為的「賠償約定」,依《民法》第79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這項「賠償約定」應該是無效的,甲師應有「返還學生款項」的義務。

本案中,家長最不滿的是「未受尊重(及時告知)」,又心疼孩子「為了還款而犧牲餐費」;此外,「賠償金額過高」(未納入折舊、過失相抵)也是原因,畢竟師生之間權力不對等,國中學生也缺乏談判能力,「老師與學生私了」就是不對,於是堅持要校方給個交待。由於甲師的一時心軟,雖出於教育愛,卻未對後果深思熟慮,終於造成難以善了的風波。

有另一類似案件:一名國小學生損壞公物,導師卻基於「不讓學生留下紀錄」,同樣自作主張,在未通知家長的情形下,同意「由學生自己設法賠償」;沒想到,該名學生竟大膽到學校偷剪電線變賣,所幸未發生可怕意外;後來,此事終於還是被家長知道,遂引起軒然大波。

回到本案,依法論法,若認為本案純粹是「民事賠償事件」,校事會議的確可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規定,認定本案「非屬第二條規定之事項」,而以「不予受理」結案。不過,按過往經驗,校事會議鮮少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大多仍會進入調查程序,即便不組「法定調查小組」,也會由學校進行「行政調查」,恐怕甲師免不了一番折騰。

本案的根源在於甲師未依一般正常程序處置,又忽略了處置過程中該有的「程序正義」考量。在此要特別說明「程序正義」或「正當法律程序」(),這個詞是指「對於重要事務,法律有規定須踐行一定的程序,假如違反,就會衍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上述事件提醒我們教育人,「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時時放在心上;處理校園事務時,務必先審視程序上是否正當。

訴訟時,我們常會說「先程序,後實體」,就是在強調處理事務的「前提要求」;如果這個「前提要求」不符合,後面的處理不論結果如何,都將被推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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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0:「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明文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5點,也是關於處罰學生之「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