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變革」戰鼓聲再起 之 3 ~認識「確定提撥制( DC )」,以私校退撫為例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110.3.19 根據 107 年實施的《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93 條與《 公立學校教 職 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 》第 98 條明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 那麼,除了目前公教退撫所採的「確定給付制」( DB ),有其他退撫是採「確定提撥制」( DC )嗎?情況會比較好嗎? 事實上,現行的私校退撫就是採「確定提撥制」( DC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簡稱《 私校退撫條例 》)第 4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支付。」第 8 條:「 ……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 」很明確,私校退撫是屬於「個人帳戶制」,也就是「確定提撥制」( DC )。 此外,《 私校退撫條例 》第 10 條規定:「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句話說,雖然學校及個人依提撥率提至儲金管理委員會,但卻是由教職員「 自己選擇投資標的 」,並「 自負盈虧 」;退休時,再從每個人之「個人退撫帳戶」中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 ■ 「 投資標的」是 DC 的唯一風險 因此,「確定提撥制」( DC )的優點是:它 不會產生「攤提過去負債」問題,也沒有「集體給付壓力」以及「世代差異」的問題 。雇主在按月依提撥率數額至基金後,就不用再負支付責任;個人能領取退休金的多寡,除了提撥率,完全取決於勞方個人「選擇投資標的」的獲利情況。換句話說,就是「 基金自主管理,責任自負 」。 與「確定給付制」( DB )不同,「確定提撥制」( DC )完全不存在「潛藏負債」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投資獲利多寡」。例如,今( 110 )年 2 月 21 日《蘋果日報》一則報道《 700 萬勞工注意!選錯日領勞退成冤大頭,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