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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蛋頭學者」式的評鑑可以休矣!~以「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為例(2018-4-20)

「蛋頭學者」式的評鑑可以休矣!

~以「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為例

最近,教育部正在高雄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由教育部的評選委員挑選績優、待改善及交通違規、事故率較高的學校進行實地複評。據瞭解,今(107)年度的「交通安全教育評鑑」有幾項重大改革,包括:將「評鑑」修正為「評選」,僅公布績優學校名單;參加評選學校僅需依據評選指標提供文字說明即可,不需上傳佐證資料;受實地複評的學校大幅減少等等。

上述改革能回應基層長期對於「簡併訪視評鑑」的要求,本會表示歡迎與肯定;也期盼其它訪視評鑑項目,能比照此一方向進行改革,以減輕學校不必要的負擔。

但本會發現,改革後的「交通安全教育評鑑」,也仍有值得商榷之處,在此提出討論,供未來修正之參考。

首先,本會發現,三個教育階段(國小、國中、高中)的評分指標竟然不一致,而同一個評分指標的配分比重也不相同。我們實在不理解,同樣是「交通安全教育」的推動工作,難道三個教育階段的推動方向或重點會有什麼不同?若檢視行政院頒布的「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其中有關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的工作方向或重點並無不同,無非就是「組織與計畫」、「安全與輔導」、「教學與活動」。我們不禁懷疑,造成此一荒謬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三個教育階段的評分指標,是由三個不同的學者分別擬定,而主事者又未進行協調統整的結果。

第二,仍有「評分指標」與「評分等級」混淆的現象,例如,本會發現:某一教育階段的評分表中,竟將「創新與優良事蹟」單獨列為「指標」,實令人啼笑皆非。「交通安全教育」又不是文創工作,為什麼要求學校一定要有什麼鬼創新?學校有創新作為固然很好,但要著眼於「交通安全教育」的效果,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因此,「創新與優良事蹟」可作為各指標的「評分等級」參考,卻不應該列為評分指標。

第三,評分指標仍嫌瑣碎,而指標的配分比重也顯示不出各指標的重要性順位。造成的結果就是:由於現場人員抓不到真正的工作重點,就變成承辦人光是應付指標就已人仰馬翻,根本沒有心思去發展什麼積極作為。於是,一方面我們希望學校能有積極性,但實際上學校還是只在應付。但這要怪誰呢?

建議擬定指標的學者走出象牙塔吧,至少也該諮詢基層教師或教師組織的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