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會員之苦,本會研擬修正本市介聘制度,讓歸鄉之路更臻公平! 「制度殺人」又一樁,本會為會員叫屈 ! 今( 104 )年初,本市某國小服務已 20 年的女老師(以下稱 A 老師)決定參加「省市介聘」調回台南市,以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經數月的試探聯絡,終於找到台南市某國小 B 老師同意和她進行「互調」。 A 老師原本認為以她的年資積分,調動應該不成問題;結果卻與想像大相逕庭, A 老師沒有調動成功!讓 A 老師感到不解與不平的是,調動成功的不是別人,竟是與 A 老師同校的 C 老師,而 C 老師的年資積分比 A 老師低了將近 100 分! 100 分! 100 分!足足低了將近 100 分的人竟然成功調動!而苦苦等待,欲照顧年邁父母的老師,卻無法回家盡孝道!這情況讓 A 老師傷痛欲絕。 為什麼會如此呢?問題就出在本市的介聘制度。 現行「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 21 條規定:「…當年度移撥教師、超額教師 及市內介聘教師 ,得以新服務學校教師身分申請臺閩地區教師介聘。」而這次調動成功的 C 老師,其實是先以「市內介聘」調進 A 老師所在的學校,再因 A 老師所在學校的優勢(市區大校),達成「省市介聘」,造成這次的結果。 當然,錯不在 C 老師,人人都有申請調動的權利;問題是,「未在學校服務過的新老師,以新學校之名,卻不必經新學校教評會的同意,又比任教多年的原校老師先調動成功」這種結果合理嗎?公平嗎? 將心比心,我們實在替 A 老師抱屈! 而且觀察各縣市規定,目前允許「 市內介聘後(非「移撥教師」或「超額教師」)又可以在當年參加省市介聘 」的 僅有高雄市 。你沒看錯,就是 僅有高雄市 。 其他縣市,有的是「省市介聘」先於「市內介聘」,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另有 4 個縣市只允許「超額教師」可在當年參加「省市介聘」;而有 6 個縣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台南市)根本完全不允許「市內介聘成功者同一年參加省市介聘」! 其實,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對「移撥教師」或「超額教師」等非自願調動者教育主管機關提供較多選擇合情合理;但市內介聘純屬自願,教育局實在沒有提供「優待」的必要,況且這樣的「優待」以新學校之名,又不必經新學校教評會的同意,更是突顯本市現行制度設計的荒謬。如此「優待」,不但對原學校教師不公平,更容易助長「騎...